营业税“统借统还”业务如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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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看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后产生一个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在“统借统还”业务上是如何鉴定的,我们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能够证明是“统借统还”行为。
答: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贷款;
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统借统还业务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收取本息;二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下属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分拨资金并收取本息后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关于统借统还利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涉税分析可概括为三个关键词:集团企业、...
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2、用款方的限定。如果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如果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3、资金来源的限定。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二、分析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
当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以下统称集团)选择通过集团财务公司进行统借统还贷款业务时,财务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用于归还贷款的利息部分,不会被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财务公司在代理这项业务时,从贷款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所谓的集团委托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具体操作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