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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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或者 ,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他罪的竞合问题主要体现在虚开行为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及虚开行为与 行为、诈骗行为之间的认定上。竞合涉及到刑法意义上单纯的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对正确定罪非常重要。
1、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该发票虚开。行为人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从牵连犯理论看,构成手段与目的之牵连,应属牵连犯。有观点认为,不宜适用牵连犯的择一重罪而处罚的原则,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在档次数量、刑种、刑度上完全相同,不易选择出一个重罪来,因此应以数罪并罚论处。[1]笔者认为,所谓重罪,不仅仅是指量刑重,其“重”还体现在对社会危害的终极性上。就性质而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或是为出卖,或是为虚开,出卖后的发票也极有可能被利用去虚开,伪造行为的最终指向是虚开,因此在产生竞合的情况下,理应将虚开作为性质更恶劣的犯罪予以单独认定。同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发票虚开的行为自然也应作为牵连犯从一重论处,这里不再赘述。
2、行为人通过 或者诈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存在虚开行为,此时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通常观点认为,行为人虽有 或者诈骗行为,但是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虚开,应牵连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需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恰当认定。如果行为人在 或者诈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将这些发票全部用于虚开,依照“从一重论处”的牵连犯原则应当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 或诈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有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虚开,就全部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罪,这是一种主观武断,即没有根据地推断其他没有用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没有证据证实去向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将要用于虚开。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 或者诈骗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全部被用于虚开的前提下,我们认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 罪或者诈骗罪数罪并罚的形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较为科学的,既符合危害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也不会造成轻纵犯罪分子的不当后果。
若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则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以罚金。值得注意...
虚开 是指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合,没有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但只是开具书面 ,以套取国家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等问题。具体包括3种行为:1、自己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等状况不相符合;2、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的经营状况不相符;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状况不对应的发票。法...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根据《决定》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
法律主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对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