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总分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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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总分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银行总分公司之间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
一、减免税实际上也就是税收优惠,可以做分录。借:营业外收入 贷:应收税款。二、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的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增值税。详细解释如下:1.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税法规定,银行利息收入作为企业的一项收入来源,通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利息收入,如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导致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企业在获...
银行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1、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利润总额,所以需要缴纳所得税;2、对于国债的利息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间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详细解释如下: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收入范畴,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获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后,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收入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一样,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虽然存款利息收入被视为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