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企业绿化带的树木怎样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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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精神,
企业销售绿化带的树木免征增值税。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文件精神,企业销售绿化带的树木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13%,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13%)×13%
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13%)就是不含税销售额。
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销售自产苗木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销售外购苗木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外购苗木用于工程施工则一起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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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6%。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6%。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 例如,某园林公司承接一项园林建设工程,工程总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2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500万元、花卉200万元,外购林木3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而根据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缴纳营业税,而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应单独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可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应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所列举的范围。林木、花卉分别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中“植物类”中的“林业产品”和“其他植物”,因此,该园林公司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可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园林公司本项业务只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额为69万元[(2000+300)×3%]。
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等。销售自产苗木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营业税。销售外购苗木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销售外购苗木用于工程施工则一起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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