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有什么税收优惠
  •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十三)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 - 2001年出台的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003年,九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对达到规定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企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对自谋职业的...

  • 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了三年免征营业税。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通知指出,加强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管理,明确相关营业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

  • (1)安置城镇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符合营业税免税规定范围内的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税照顾。(2)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也免征营业税:①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殡葬服务业务;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

  •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

  •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首先、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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