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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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94号】[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所购货物适用税率的,一律从高确定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4、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规定执行。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作为冲减购入物资的成本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在营改增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在与供货方交易中需要注意以下税务规定:1、对于那些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无直接关联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等,即使商业企业提供了相应劳务,这些被定义为非平销返利。这类...
1、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根据:“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