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被销售方作废,如何解决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被销售方作废,如何解决
  • 你在11月申报了吗,如果未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去作废这一发票认证就可以了。
  • 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开票方重新开发票。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 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 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序重新抵扣。

    出现这类情况,购货方发票联、抵扣联不得退回给销货方。
  • 现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国税系统有稽核系统,迟早会发现这个情况),你这种认证发票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最好是在税务机关找你之前做转出,并讲扫面件附在认证清单后面写明无抵扣联的原因(因为认证清单有而最后没这张票的说清楚),让销货方重新开一张,并在实际拿到抵扣联份和发票联时在认证。
  • 对方已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了,你们在所属期10月也申报抵扣了,11月税局就会通过系统比对,发现作废发票的异常,会要求你司提供协查资料(这个看当地税局的要求)。协查的这些发票是要求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另外,你就要求对方给你补开新票。
  • 将发票退回重开。因为在10月份已认证抵扣,如果未抵扣,在账面用红字冲减已入账进项税即可;如果已抵扣,在本月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 由对方出具证明,给税务机关。
  • 楼上说的冲红,应该不是用红笔写的吧。我觉得是说直接做进项税额转出吧。
  • 取消认证,转作不抵扣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若被销售方作废,处理方式需依特定条件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若遇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且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时,应进行作废处理;若开具时即发现有误,则可即时作废。作废...

  • 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 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这类情形不需要开具红票,按以下规定处理。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 票为“属于作废发 票”,抵扣凭证审核系统会通知购货方...

  • 认证了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销售方作废了,先抵扣,然后按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作进项税额转出,当然就不能再抵扣了。如果销售方属于误操作作废了发 票,次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会提示“属于作废发 票”,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系统分发到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买方作进项...

  •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

  •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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