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纳税按差额征税应注意什么
2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2. 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和纳税工作的风险评估,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3. 适时请专业的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税收咨询和辅导服务,为企业避免税收风险提供专业支持。建筑行业差额征税是国家实行的一种针对建筑企业的特殊税制,企业在开票和申报时需要遵循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为了避免因差额征税而产生的税收风险...
一、正面回答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政策:1、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或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
3. 发票管理:差额征税涉及发票的开具和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合规的发票,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以便税务部门核查。4. 税务申报与缴纳:纳税人需要根据差额后的金额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这要求纳税人熟悉相关税法和规定,确保申报的准确性。三、注意事项 1. 遵循税法规定:差额征税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纳税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1、按照正常税率(例如,增值税率)计算建筑企业的销售额,获得应纳税的基础。2、计算建筑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租金、折旧等,并确保这些成本和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并与业务实际发生的相符。3、计算企业的实际利润,即销售额减去成本和费用。4、依据当地税法规定,确定差额征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