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中服务收入差额交税问题

建筑业中服务收入差额交税问题
  •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本条所称劳务公司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其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允许其从事劳务派遣或劳务中介业务,同时必须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双方应签订劳动力派遣或中介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在结算价款时应分别核算具体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包括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以及中介费(管理费)。实际工资应全额发放给劳动力,其他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劳务公司只取得中介费(管理费);
      (4)其派遣的劳动力提供的劳务必须是本单位经营范围之外的业务。
      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
      1、根据《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3、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为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认的收入,而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则为收入所对应的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一顾倾人城,再顾倾人国.宁不知倾城与倾国?佳人难再得!
  • 按理说,是不可以扣除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及相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

    除非劳动力有相应工程建筑资质,你公司与之签订分包合同,将相应劳务分包给对方。此时,你方承担的营业税按你方总劳务收入-分包方劳务收入,以其余额计算交纳营业税。同时,你方在转付分包合同款时,应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
    分包方承担的营业税=分包方劳务收入*营业税税率,你方将扣除营业税款及相应税费及附加等后的收入支付给分包方。
  • 一、正面回答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政策:1、纳税人跨县提供建筑服务,建筑企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都按照差额征收方式预交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分别按照2%或3%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

  • 建筑业差额征税的时间是在提供建筑服务并产生应税销售额的时候。差额征税是一种税务征收方式,主要应用于建筑业等领域。具体来说,差额征税主要针对建筑安装、装饰等服务,这些服务属于应税服务,因此在提供这些服务并产生销售额时,建筑业就需要按照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与一般全额征税方式相比,...

  •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建筑公司差额纳税是指建筑公司在计算纳税额时,采用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税款。详细解释如下:差额纳税的概念:差额纳税是一种特殊的纳税方式,主要应用于某些行业,如建筑业。在这种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以其一定时期的增值额或者差额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纳税款。对于建筑公司而言,差额纳税主要体现在其提供的建筑...

  • 使用差额征税的情况一般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境中:1. 服务业差额征税。差额征税是一种计税方式,适用于服务业等领域。当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服务,且存在转包、分包等情况时,差额征税方式会被采用。在这种情境下,纳税人在收取款项时,允许其扣除支付给其他服务提供商的款项后,就剩余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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