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后能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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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因此,已验旧、已认证的发票不能作废,但可按上述规定处理。同时,对于作废的发票,没有最高限量的要求。具体操作请参看上述文件。 - 对方已经过认证后的发票不能再作废,只能做红票处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票,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再作负数票处理。
作废发票、负数发票没有限量要求
法律分析:已验过的发票是不能作废的,下个月开红票冲减就可以了, 没有抄税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发票冲减。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
发票已验旧就是已经作废了,不能用了。验旧购新是指用票人必须在交验原领购且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领购新发票。纳税人使用发票严格按照“验旧购新”制度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使用完后,按要求如实填写《纳税人发票交旧、验旧申请表到“发票验旧”窗口验旧购新...
对方已经过认证后的发票不能再作废,只能做红票处理,从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票,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报税务机关审核后,再作负数票处理。作废发票、负数发票没有限量要求
法律分析:验旧完的发票不能作废。下个月开红票冲减就可以,没有抄税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发票冲减。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
对于已经验过的发票不能作废,下月开红票冲减即可,没有抄税可以作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作废与验旧无关。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直接在系统中作废;隔月的专用发票,则不能作废,只能通过负数发票来冲减。增值专用发票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