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其它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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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由上可知,税务检查并不只是检查财务会计,公司其他部门也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税务局是有这个权力的,你应当配合。《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无权。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主体,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各自承担所得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账簿是分开的,主管税务局无权要求提供总公司的账簿。
法律分析:不一定。税务稽查的选案方式的方式使得被查对象有一定的随机性,小公司也占一定的抽查比例。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扰旦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迟皮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
是实权单位呀,没错,但是比起政府其他部门要差一点了,与同为垂管的部门来说也是十分小的。在各个部门进行行政权力的梳理和依法行政的改革后,税务局越来越向服务型单位转变了,更多的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相关业务,单位所拥有的的权力事项也更多是公共服务类型的,在各地方的行政审批梳理和权力事项清单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