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卫生院医疗票据管理调研报告。
- 规范票据管理调研报告
按照省非税局的统一部署,我们对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的票据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发现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部分票据在使用上存在一定交叉重叠,票据管理亟待规范。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深入调研,我们发现,现行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主要存在二个方面的交叉重叠,从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不够规范,财政部门监管难度较大。具体如下:
(一)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存在使用范围上的交叉重叠
主要表现在地税机关的其他收入发票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票据上。政府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目前地税机关印(监)制的《湖南省其他它收入统一发票》在发票的说明栏中已注明 “本票只限于收取非税收入使用”,说明该发票的使用范围是用于收取非税收入。而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两者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存在交叉重叠。
(二) 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存在使用主体上的交叉重叠
一是表现在往来结算收据上。现行财政部门及税务机关均设置了往来结算收据,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的通知》(湘财综[2004]39号)规定,财政往来结算收据的适用范围是专门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而税务往来收据也是用于往来结算业务,且未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不能使用,两者存在使用主体上的交叉。二是表现在《湖南省其他它收入统一发票》上。该发票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使用,但未规定单位必须具备何种条件。
调查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较为复杂,有的单位同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和《湖南省其他它收入统一发票》收取非税收入;有的单位收取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票据使用税务往来收据;更有甚者收取资料费、培训费等非税收入只使用税务机关的《湖南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或往来收据。
面对这一现状,我市于2006年下发了《关于市直单位规范使用税务票据的通知》(常财发[2005]126号),按文件规定每年我局都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税务票据的情况进行了稽查,检查中均发现单位有利用税务往来票据及《湖南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收取非税收入现象,且这一块资金解缴情况不理想,坐支问题比较突出,有的资金滞留在收费人员手中,有的资金滞留在单位财务。在我们历年的财政监督中,也发现此部分收入是形成单位“小金库”的主要来源之一,违纪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二、问题产生的成因
(一)政策制度不明
目前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并未专门制定规范性的财政、税务票据使用范围的相关文件,表现在一是购领主体不明确。即未明确《湖南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税务往来收据的使用主体(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何种资格或条件才能使用);二是购领范围不明确。即未明确行政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哪些收入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且只能使用哪些种类的税务发票;三是资金管理方式不明确。即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资金如何管理不明确,这部分收入要不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没有文件明确规定;四是监督处罚不明确。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而未使用相应类型票据等行为具体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
(二)单位认识不够
由于目前相关政策制度不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管理认识较为欠缺:一是对财政与税务票据的使用主体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的自主权在单位,因此在票据使用上的随意性较大;二是对财政与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一知半解,未深入理解非税收入票据与《湖南省其他收入发票》二者的区别;三是对票据管理不予重视,特别是认为往来票据不是收费票据,想怎么使用都可以,无关紧要。
(三)社会监督乏力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但事实上,缴款义务人遍步社会各个阶层,由于获取政策信息的途径十分有限,部分缴款义务人对相关票据管理规定了解甚少,如大部分企业、市民、农民、学生等,不了解收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出具何种票据,更不了解利用往来票据收费是违反规定的,当然也就不可能拒绝缴纳,提出异议或举报了。
自《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越来越规范,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在非税征管系统中挂接有文件依据的收费项目,否则资金无法缴入汇缴结算户,票据也不能正常核销。由于职责不同,税务机关管票管税不管资金,财政部门管资金不管税票,在管理上有脱节的现象,现行政策制度上的缺位使得有些单位主观上有机可乘,利用税务发票收取非税收入,他们认为使用税务发票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的范畴,所收资金也不及时解缴,以此逃避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这对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优化经济环境都非常不利,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避免财政资金流失,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按照《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湖南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规定用于收取非税收入不够合理。建议省非税局与省地税局衔接,制定规范性的财政、税务票据相关文件,明确各自票据的使用主体、范围及要求,原则是尽量避免行政事业单位交叉使用财政、税务票据。对于税务往来票据,建议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来确定使用主体,全额拨款单位、定额补助单位、临时机构及资金需纳入财政管理的经费自理单位由财政部门发放往来票据,而对于资金不纳入财政管理的经费自理单位则由税务机关发放往来票据。
(二)建立良好监督机制
目前,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购领税务发票基本上还停留在事后监督层面,不利于从源头堵塞漏洞,堵住 “三乱”行为发生,建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即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购领税票后应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无《税务登记证》的单位申购税票需先经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查。事中监督即对于购领了税务发票的单位应及时将所收资金通过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及时审核;事后监督即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于购领税务发票单位进行定期稽查。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省非税局与地税局的票据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可以随时查询单位(仅限于行政事业单位)购领税务发票情况,税务机关也可以查询部分有应税事项的行政事业单位购领财政票据情况,且双方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报,以达到管理上的衔接协调。
(四)加强社会宣传
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通过宣传来规范票据管理。要加大非税收入宣传力度,特别是可操作性内容的宣传,如那些具体项目是非税收入,该使用什么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怎么上解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票据怎么装订存档,要提醒广大缴费人,缴费必须获取各种合法票据。
(五)加大处罚力度
建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对有违反文件规定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以促进单位规范使用票据,真正达到以票管收,源头控收的目标
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但事实上,缴款义务人遍步社会各个阶层,由于获取政策信息的途径十分有限,部分缴款义务人对相关票据管理规定了解甚少,如大部分企业、市民、农民、学生等,不了解收取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出具何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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