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一、关于政府分类收支改革后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明细科目的设置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依据上述要求,假设某单位是水利部门,当年度收到项目经费防汛费10万元,则应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功能分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防汛费”进行核算。防汛费开支时,则应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如果该单位当年度只收到防汛费10万元,则上述“办公设备购置费”反映的就是防汛费的明细支出,按此种方式进行核算清晰、明了。但如果该单位当年度收到两种以上项目资金,比如收到防汛费的同时,还收到水土保持资金,这样,我们就应该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另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水土保持”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仍按上述做法,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直接按支出经济分类设三级明细核算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则该三级支出明细科目与两种项目收入就无法对应。
因此,,对于收到多种资金的情况,在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时,一种方法是按资金类别,多设一级明细科目,然后,再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末级明细科目,如上述情况,则应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设三级明细科目“防汛费(水土保持)”,在三级明细科目下,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另一种方法是,在按支出经济分类设置明细科目下,再按支出资金类别设一级明细科目,即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或其它)”科目下,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防汛费(或水土保持)”。这样,收入与支出就能相对应,使核算更清晰。
二、关于“项目支出”科目与“拔入专款”、“专款支出”核算内容的交叉问题
如前所述,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项目支出”科目核算的内容,财政部有关文件中并未明确规范,但根据近年来财政部部门决算报表的要求,项目支出应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以外发生的各项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拔入专款”所反映内容“是指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它单位拔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专款支出是“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它单位拔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通过上述的概念分析,我们发现“项目支出”与“拔入专款”所反映的内容类似,都是用来反映事业单位在基本支出以外的,为完成特定任务所拔付的指定用途的资金。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拔入专款”和“专款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并未取消,但我们完全可以用“项目支出”这个二级明细科目来代替,而不用重复设置有关科目,以免造成混乱。
三、关于“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制度,“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反映的所收到的上级部门补助资金以及所形成的支出在年终应转入事业结余。在实际工作中,上级单位补助资金可以分为三种内容:一是上级部门拔入的用于补助单位自身业务经费的支出;二是上级部门拔入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三是上级单位拔付给事业单位的垫付资金(如上级部门委托事业单位代付的培训费、会议费等)。
对于第一种性质的补助资金,收到上级部门拔入资金时,在“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与此对应的支出应直接在“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中核算,不用与其它支出进行区分。在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一些事业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其上缴的收费收入,由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有专门的使用作途,因此财政部门会对该资金进行调控后再返还给该单位,由于事业单位不是一级事业单位,所以资金返还时,财政部门往往返还给其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拔付给事业单位。这样,该资金虽然是主管部门拔付给事业单位的,但该资金的性质仍然是财政性资金,因此不能通过“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而应该在“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科目下进行核算。
对于第二种性质的补助资金,由于该资金有专项作途,因此,在支出核算时,应将其支出反映在“专款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中。在年终结转结余时,应将其收支转入“专项结余”或“事业结余—项目结余”。同时,在年终决算报表时,也应注意,该资金的支出虽然反映在“专款支出”或“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中,但并不是财政性资金,填报时应注意区分。
对于第三种性质的补助资金,即上级单位委托事业单位代为从事某种业务活动,如组织培训、召开会议等,资金由事业单位垫付后,上级部门再拔付资金的情况,实践中,有的单位往往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反映,即在支付培训、会议费等资金时:借:应收帐款-上级部门,
贷:银行存款;在收到上级部门拔付资金时,冲减应收帐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上级部门。,这样核算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处理,使单位的收支情况反映不真实,同时,按规定,往来科目也不应列支费用。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在垫支有关费用时,应将其纳入“事业支出-基本支出”进行核算,待上级部门拔付事业单位垫付的资金时,应将其做为“上级补助收入”进行核算,年终,应将其收支转入“事业结余-基本结余”。
四、关于事业单位“附属单位缴款”和“上缴上级支出”以及“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附属单位缴款”用来核算事业单位的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和比例缴纳的款项;“上缴上级支出”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上级的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所发生的支出。
对于“附属单位缴款”,根据财政部[2004]财综字53号文件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界定,“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因此,根据规定,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其实质上应属于非税收入中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或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这样,事业单位取得的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的管理原则,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到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安排收支,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附属单位缴款收入时,在会计核算时应首先确认为负债,即“应交财政专户款”,而不应再通过“附属单位缴款”来进行反映。
对于“上缴上级支出”科目,需要注意的,一是对于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其按比例应上缴上级部门的有关规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应将由事业单位将有关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再由财政部门集中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这样,在核算时,事业单位上缴财政部门收费收入应减少“应缴预算款” “应交财政专户款”,财政部门上缴上级时,事业单位则不用做帐务处理,因此不应再通过“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进行核算。二是按现行政策法规,除事业单位应上缴上级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外,上级部门除非有特殊文件规定,一般不应再向所属事业单位再摊派费用,因此也不用再通过“上缴上级支出”进行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事业单位应在"财政补助收入"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照《2007年政府收支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帐”,同时要求“事业单位应在“事业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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