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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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企业在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进行进项税款的抵扣或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交易,且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 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
如果纳税人确有货物购进,且内容一致,是开票方私自通过银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的,这种情况下尽管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责任并不在纳税人,此时税务部门可以认定纳税人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上认定。一般来说,如果有证据证明纳税人是向非一般纳税人...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三是专用发 票注明的销售方...
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