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哪些财税新规实施
- 12月开始实施的那些财税新规
2016-12-03 | 来源:网络
12月又一批财税新规开始实施,作为每月办税的一个重要参考资料,小编建议你收藏哦~
一、12月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发布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主要明确了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征管事项。
二、12月1日起C级纳税人无需 认证
为强化纳税服务、努力为纳税人带来流程更优、环节更简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 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 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 用量。
三、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明确将从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通过“两证整合”实现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的便利化程度。
四、 使用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 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明确税务总局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 使用实行分类管理。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 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 用量。将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五、重点税源企业预缴所得税要附报会计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而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
六、12月1日起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要按新规办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进一步完善了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预约定价申请门槛、定价谈签程序等内容。预约定价安排对企业至关重要,它是预先解决税务争议提高税收确定性的有效途径之一,特别是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能够预先解决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税收争议,从而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六章同时废止。该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七、12月1日起广东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日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公告要求,纳税人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广东省国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该措施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规范的办税服务。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八、福建12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实名办税
日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公告通知办税人员首次进行现场实名信息采集时,如果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如果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诚信纳税承诺书。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厦门)范围内推行。
一、12月起“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明确从2016年12月1日起,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同时发布的还有《国...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
(六)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 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可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