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可以作废吗

当月开具的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可以作废吗
  • 按现行的发 票管理制度规定,当月开出的专票,在未收集齐所有联次的情况下,是不能自行作废的,只有把该号票的发 票联、抵扣联都收集齐或索取回的情况下,才可以在税控系统里作废的,否则就是违规的,其主管国税局可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因为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你所说的就是现行专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之一,由于开具发 票以后受票方并不是同步去税局认证的,所以这就有一个时间差,网上有许多的卖票的票贩子打着可认证的幌子,买票方真的取得了所买的票,认证也通过了,但开票方却自行作废,导致买票方出了钱,又不能抵扣税款,有苦难言,所以如果是我说的这种情况,告诫大家以后千万不要在网上买票)
  • 实际上楼主的问题是可以处理的,只是不叫作废,因为税务部门已经做了收税和抵扣税的处理,到了这一步就只能叫收票单位到税局去办理退货处理,并向你方提供退票证明并说明原因,你方拿到对方退给你的发票和退票证明到税务局办理退税处理,不知清楚不,请谅!!
  • 不能,只能开具红字发票冲正。
  • 对方已认证的,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再重新开具。
  •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不可以作废。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

  • 法律分析:对于已认证的那张发票要对方单位所在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通知书,然后根据通知单开一张红字发票即可。 应先通知对方将认证发票做进项转出,收回发票所有联次后,后再重新开具。法律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

  •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

  •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已经认证的,不能作废发票,只能由购买方发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国税局审核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月开出去的发票已经认证了 ,是不能够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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