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还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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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不可以作废。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 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第三项要求。不可以作废。 - 与对方沟通好,可以作废的,你电脑里作废,收回发票联与抵扣联作废,让对方本月“进项转出”。
如果你能说清,你为什么要作废,会更便于回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 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退还给开票方,购买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然后由开票方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购买方。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已认证不可以作废。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方已经认证的,不能作废发票,只能由购买方发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经国税局审核通过后,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对方已认证,那么向税局申请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再重新开具发票。
当月开具的增票当月可以作废 如果对方已经勾选,可以撤销勾选。抵扣是在下个申报期,不可能已经申报抵扣了。
不能作废,符合实际业务要求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已抄税认证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 的有关事宜。增值税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