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要缴纳消费税吗

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要缴纳消费税吗
  • 消费税的课税对象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不在此范围的不交消费税。

    消费税不是你说的概念,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 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需要交纳消费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需要交纳消费税。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扩展资料: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中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因此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要缴纳消费税。
  •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销售环节不用缴纳,所以用于职工福利,不用缴纳消费税,但要缴纳增值税
  •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不交消费税,如果是自产、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则要交消费税。
  • 需要缴纳
  • 不交消费税
  • 需要交纳消费税。
  •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消费税 应缴税费-城建税 应缴税费-教育费附加

  • 需要交纳消费税。根据《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

  •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甲产品用于职工的福利,该批产品成本为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增值税17%,消费税10%,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00(10000*17%)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1000(10000*10%)另外...

  • 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 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偿的分给职工做福利,应该视为销售,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这是正确的做法。当然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那就视为偷税了,不是说将自产的白酒分给职工,且记入应付福利费算是偷税。2、举个例子:企业把自产白酒5吨,成本价为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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