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总分包合同差额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关于建筑总分包合同差额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 1,你们是分包方,全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方适用差额缴纳营业税。
    2,有具体要求,合同的金额和项目都要写清楚。
    3,总包方差额缴税,你们全额缴税,这个本身就不重复征收税。
  • (1)取得总包合同款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2)支付分包合同款4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400 (3)计提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100万*相关税率 贷:应交税费 100万*相关税率 --- 不惧恶意采纳...

  • 对于总分包工程,按营业税相关规定属于差额纳税,但企业所得税没有差额纳税的规定。比如总包工程1000万,分包出去800万:(1)按总包工程合同规定,应由总包方直接对建设方开具工程全款1000万总的发票,同时确认收入。总包按合同收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2)支付...

  • 如果签订分包合同,贵公司按照差额征税;同样,“另外一家公司”则按照总金额-贵公司收入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当然,如果属于转包就应当按照全额缴纳营业税。

  •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

  • 你好!如果是建筑安装业的话,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包工程为差额计税,即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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