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第158号的问题如何解决?
-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成文日期: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
结合案例分析,股东从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存在税务风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股东借款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借款,将被视为股息、红利分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实践中对此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借款主体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
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实物所得,如住房、电脑、汽车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购买住房、电脑、汽车的实际支出金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2003-07-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首先,让我们关注与个人间的往来款。其中,涉及股东的款项需特别注意。举例来说,若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未用于公司业务,此类挂账金额可能被视为“分红”,需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并补缴滞纳金。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借款期限超过一年,且未用于公司业务的款项视为“分红”,应按照规定进行税款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