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和节税的区别是什么
1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节税 ,也就是 税务筹划 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 税法 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 税法 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 法律法 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避税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具有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和非倡导性的特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也就是说避税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操作,凡是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均属逃税。虽然现实中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 - 随着营转增体系的完成,国家进一步推行金税三期,这些系统的全面推进,使得以前大部分公司从外部买发票抵成本,抵增值税,抵所得税的做法慢慢无法继续实行。客户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强烈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而我们自然而然,必须要求我们的供应商开发票给我们。
单从词来看相差不大,但是又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否则很难做到避税和节税。
具体如何避税及节税的话要从个人及企业自身情况来看。
比如,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九段技术中的一个资产重组及量化里讲到一个案例
民营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4000万收购资本1600万的税收如何降低80%?
最近,一家上市公司去收购一民营企业的一个项目,这个项目是电影院,作为民营企业的老板,它有有11个电影院,上市公司对电影院采取逐步收购方式。收购方式是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前期3个电影院采取资产收购。签定一家收购协议后,里面税收成本太大了,
收购标的4000万左右,民营企业的资产出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及所产生的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一起1600万左右,4000万光税收就1600万,确实有点高,如何降低这个税务成本呢?
财富安全研究院方案
民营企业老板找到财富安全研究院院长咨询,财富安全研究院从收购模式及相关税务法规的精准研究,1600万的税收成本有80%的降低空间。首先,资产出让对这家被收购方来讲,增值税17个税点可以降为3个点。其次,在面对这个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面对股权转让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同一个税种的两种业务,两种业务产生的同一个税种,有一个绝招,或者说有一个基准定律,就是“跳出纳税循环圈”,所有的方案,只有把它设计成能够实现跳出纳税循环圈才是真正的实现最后的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规避,这就是企业财富安全管理九段技术中企业资产重组风险量化与成本预控模块从而实现产生税收1600万降低80%的空间。 - 首先本质的区别:节税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来达到企业节税的方法,避税可能是通过一些歪门邪道来实现这种暂时效果的。个人觉得避税要从自己所在的行业从发,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的政策走,不然迟早都要走上违法的不归路。
-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有关“避税”是否合法的争论一直在进行。避税者根据“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认为避税“合法”。因为其在一定时候的确是可以为纳税人带来利益,因此,在一开始,避税的概念是中性的,也曾在纳税人中风靡一时。但随着避税范围的扩大,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增大,政府在税法中不断的加入反避税条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避税已不再是中性的行为,而是法律条款或者立法精神反对甚至是打击的一项非合法的行为。 - 节税一般指的是采用合法的手段来达到不交或者是少交税的目的,就是所谓的税收筹划。
避税一般是指经过非法手段来达到逃税纳税义务的行为,但是这种手段没有说不能做的,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是平时常说的打个擦边球。 - 避税具有风险性,其实节税也是避税,但是节税可以通过运用优惠政策,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如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达到节税的效果。其实避税和节税没有太大的区别,税收筹划节税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偷税漏税避税是违法的,节税一定要讲究合法性。更多税收筹划相关内容,网上搜索一税通。
- 偷税与漏税、节税、避税的区别
-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有关于偷漏税的定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偷税是一种公然违反税法规定,与税法相对抗的行为。偷税的主要手段表现为纳税人通过有主动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骗性质。而税收筹划是尊重税法规定的,即首先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税收法律优惠规定,结合纳税人的具体经营情况来制定最有利的涉税方案,税收筹划性质中首先的一条就是合法。
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是属于税法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而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世界上各国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而税收筹划则是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经济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事实上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各国政府对此一般都是默许,甚至是鼓励的。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者缺陷,通过对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精心安排,以期达到纳税负担最小的经济行为。比如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 “ 两免二减半 ” 的税收优惠,从国外请来客商,不要其投资,只借其名义,成立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边享受外商的优惠,另一边,进行的却是内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显然,避税行为是违背了税法优惠政策制定时的精神和意图,是不符合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的。因此,其必然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税收筹划赞同节税的概念节税是指遵循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以合法方式减少企业的税负的行为。节税是合法而且合理的行为,其合理性体现在其行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精神。 - 实施纳税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税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
一、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也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有所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并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但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应是对等的,不能只对一方保护,而对另一方不予保护,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权利:
(1) 延期申报权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 延期纳税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得加收滞纳金。”
(3) 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
(4) 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如数退还。
(5)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注册税务师及相关工作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和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请和申诉得到及时办理。
(6) 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7) 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具清单。纳税人因故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有权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因为这一方面证明自己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受到了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明自己已经遵守了国家法律。因此,如税务机关不按法律规定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8) 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9) 保密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泄露给与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为其保密。
(10) 拒查权
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 拒付权
纳税人违犯了税法需进行罚款处理时,税务机关必须开具收据。纳税人付了罚款并收到罚款收据后,证明自己已经接受惩罚,承受了法律责任。若税务机关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未开具收据,纳税人则有权拒绝履行或合作,借以约束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12) 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或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中,还可以就合法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经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结合我国的征管法,我国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公民、法人在发生纳税行为时有义务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工商企业在分设、合并、迁移、转移、歇业、破产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和给予罚款处理。
(2) 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收管理中证明其应税项目和计税的依据。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对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一些强制性决定,纳税人有义务接受和服从。纳税人伪造、编造或者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将被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3) 纳税申报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征税款报表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应忠实履行这一义务,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和清缴税款的,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 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足额纳税。我国的税法对每一税种都规定了纳税的最后期限,纳税人一旦超过纳税期限,税务机关都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限期过后仍不缴纳的,则应依法予以重罚。
(5) 配合税务部门检查的义务
与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相对应,纳税人还有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纳税人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6) 及时提供有关税务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部门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二、纳税人若税负沉重,通过纳税筹划是企业减轻税负的正确选择
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而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又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1)逃税,即通过违法行为实现规避税负的目的。纳税人的逃税行为并非完全由于自身的原因,国家税法政策上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可能性。例如,目前在北京房屋租赁市场中,很少存在合法纳税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如果要合法纳税,则需要交7种税,税收占到了租金收入的30%。面对如此高的税收负担,纳税人也往往只有选择逃税。但是,逃税的违法性,注定了这种行为只能是饮鸩止渴。(2)纳税人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消极对待,压缩经济活动规模,最终会导致整个经济的萎缩,这一点根据“拉弗曲线”也可以得到印证。按其观点,只有较为合理的税负才会扩大生产,从而税基增大,税收收入增加;较高的税负只会抑制生产,最终破坏税基。正所谓“源远才能流长,根深方能叶茂”。但是,在国家宏观税负不能立即减轻的条件下,选择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被市场竞争所淘汰。(3)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这才是企业迎接进入WTO后的挑战,依法治税的必由之路,是面对目前政策法规的必然之举。
三、 加入WTO,企业竞争国际化的趋势,使纳税筹划更具必要性
入世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盈利。国外企业的财务机制已经较为成熟稳健,可以通过各种纳税筹划方法使企业整体税负水平降低,从而相当于增加了盈利水平。在目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通过“开源”,即营销手段来扩大市场份额已经相当困难的情况下, 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作为财务成本很大一块的税收支出,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予以控制,对企业来说就变得相当关键。
四、实施纳税筹划是企业产权清晰化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三资企业在利用纳税筹划实现合理节税上对国内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也正体现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产权清晰,法律意识强的特点。反观国内企业,长期以来在纳税上一直走的是“关系税”、“人情税”之路,逃税风盛行。在当前国内企业市场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深化, 入世参与国际竞争的大背景下, 的企业一旦作为独立的个体,就必然要构造明晰的产权机制与强大的动力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因此,上缴国家的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的成本支出,而通过深入研究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予以控制。只有这样,现代企业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更多节税认知点击 - 税收筹划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节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例如通过对政策规律的研究、财务分析等方式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有多种纳税方式和方案的时候,企业纳税人就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税负承担较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和经营。
避税虽然和节税看起来差不多,但是它是以并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手段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这里所用的手段并不是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但也没有被禁止,所以这是一种类似于“打擦边球”的做法,避税会导致国家财政的收入减少,对其他企业来说有失税制的公平性,财务公司一向是持反避税立场的,也希望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法规来减少企业的避税行为。
节税一向是财务代理公司首要向企业主推荐的服务之一,通过对税法的比较和分析,做出合理的方案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所以受到大多数企业主的认可。并且企业纳税人通过节税可以利用税法中固有的优惠政策来享受其利益,这也符合了税法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企业想要节税,首先就得有一个充分理解当前税法和财务知识的专业会计人员,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企业都不具备这样的人才,甚至连基本的记账报税工作都是由财务代理公司来完成的,所幸财务代理公司也有帮助企业节税的业务,企业主可以将这项工作也一并交给代理公司,财务代理公司有足够专业的人可以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和经营业务方面的收受筹划。 - 节税是“税收筹划”。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避税是违法行为哦
希望我有帮助到您,如果觉得太麻烦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哦 - 节税又称为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之手段(政策技巧、计算分析、会计政策等)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以供选择时,纳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
避税与节税不同,它是以非违法之手段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此非违法是指所用手段既非明文规定可以做的,亦非明文规定以禁止的,是打“政策之擦边球”,政府因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令税制有失公平并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税务征管上是反避税的,政府通过提高有关法规与政策的水平以制约企业之避税行为。
企业财富安全研究院有着19年行业经验的专业税务筹划团队,可帮助公司最大程度(零风险)节税,省税。 - 节税又称为税收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之手段(政策技巧、计算分析、会计政策等)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的目的,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以供选择时,纳税人则选用令税负最低的方式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等事项;
避税与节税不同,它是以非违法之手段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此非违法是指所用手段既非明文规定可以做的,亦非明文规定以禁止的,是打“政策之擦边球”,政府因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间接令税制有失公平并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税务征管上是反避税的,政府通过提高有关法规与政策的水平以制约企业之避税行为。
节税和避税的区别 答案:节税和避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节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财务安排和税务规划,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是一种积极的、合理合法的行为。而避税则更倾向于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模糊地带,通过非正常手段规避税务责任,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这往往涉及对法律...
避税与节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避税,往往被视为钻法律空子的行为,而节税则是在合法范围内,运用税收政策,合理降低税负。避税行为通常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和严厉惩罚。相比之下,节税被视为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甚至是受到鼓励和引导的合法行为。节税也被称为税收筹划,旨在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
1、避税是违背立法精神的,而节税是顺应立法精神的。顺应法律意识的节税活动及其后果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从而使当局利用税法进行的宏观调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为。2、避税从某种意义上等同于逃税。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
节税与避税的关键区别在于目的和手段的不同。节税追求的是在合法框架下,通过优化财务结构和运营策略,以最小的税务成本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避税则试图通过非法律允许的手段,刻意减少税收负担。正确区分节税与避税,对纳税人至关重要。作为一名专业的税务律师,提醒大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始终遵循合法原则。
节税,也就是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者其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