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文化创意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 文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六)本通知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的规定,文化企业的税收政策如下:
(一)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三)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四)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六)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八)本通知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文化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
除上述条款中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如果是一般的文化类的企业是没什么税收优惠的,除非是事业单位,但是不要失望,在江苏苏北税收低洼地,注册到我园洼地的企业可以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税收优惠政策(月返),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以地方留存为基数。行业不限,只要税收较高的企业都可以。
文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
一、正面回答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3、党报、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和印刷收入免征;4、对经营性...
2.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继续享受改制优惠政策。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为南京市广播电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并多次获得技术研究成果和多项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3. 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业。新就业税收...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文化创意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损失后的净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文化创意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过程中可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三、个人所得税 文化创意行业中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