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 我曾经于2007年9月购买了一本由财政部企业司编制的《企业财务通则》解读,由 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P162页(四)职工福利费制度改革政策 有一段文字是这样说的:"新《通则》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对于2007年已经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予冲回......"。还有许多内容。
请你方便的话也可以购买。
我在这几年里实际操作中,除了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按规定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外,按职工薪酬总额计提14%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工作餐、职工家庭困难一次性补助等职工福利,年底不得超支,用不了的冲回。列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同我们的做法。曾经也去税务机关咨询,也表示同意。
不知这样回答可以吗?
所谓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其在职员工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无论现金形式还是非现金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及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工作相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对于合理范围内的工资薪金支出享有扣除权益。所指的工资薪金,涵盖了企业每一年度向在职员工支付的全部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和加班费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如何进行扣除?答案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此规定明确指出,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被区分成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工资薪金支出部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