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中央财政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精神,中央财政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一)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老工业基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二)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实施提高固定资源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持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三)农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安排,要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豁免。(五)凡符合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选择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试点,有步骤地剥离重点大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老工业基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
    允许商业银行进一步采取灵活措施处置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同时加强债权管理,防止逃废债务。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研究制定支持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对资源开采衰竭期的矿山企业,以及对低丰度油田开发,在地方具备承受能力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
    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
    实施提高固定资源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中央政府在一般转移支持时适当考虑对老工业基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地方财政减收的因素。
    数据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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