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的款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的款是否可在税前抵扣
  •   2007年3月16日全国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规定与现行执行的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条例》和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哪些差异,现行的标准如何,实际操作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文试作一探讨与分析:
      一、关于基数与比例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扣基数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比例为12%。
      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抵扣基数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为3%。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用于 境内有公益、救济性性质的捐赠可作为成本列支,税前全额扣除。
      二、关于扣除标准
      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末出台,下面对现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作一归类。
      1、按捐赠主体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比例为1.5%、3%和据实扣除。其中金融、保险企业为1.5%,而其他企业(非外资)为3%,外资企业据实扣除。
      2、按受捐赠单位性质或行业分:扣除标准比例为3%、10%和100%
      (1)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图书馆、博物馆、某些艺术表演团体(如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等)、文物保护单位。
      (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世博会、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等的捐赠按全额扣除。
      (3)对向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资金和实物),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地区儿童的捐款,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 癌症研究基金会、 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文学基金会、 农业科教基金会、 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 安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
      (4)几年来国家又相继发文,对全额扣除的机构名单予以确定:这些机构是 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华文教育基金会、 绿化基金会、 妇女发展基金会、 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儿童少年基金会、 光彩事业基金会、 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 红十字会、 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慈善总会、 法律援助基金会、 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 福利会、 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扶贫基金会、 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环境保护基金会。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凡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2、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5、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6、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 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9、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四、注意几点
      1、捐赠方只有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方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而捐赠者直接扣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捐赠方应取得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不予确认;
      3、企业用于 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4、纳税人向 境外的捐赠(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能扣除?
      5、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列中"公益救济型捐赠扣除限额"及"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照"分项不分户"的原则计算,既不能按受赠户逐户计算,也不能全部合计计算。只能将所有捐赠支出额按每档扣除率进行分类归项,分项后按"计算捐赠支出的应税所得额"乘以税法及法规规定的相应扣除比例计算"扣除限额",与该项实际捐赠支出额小计比较后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 是不可以抵扣的,可以抵扣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 企业捐赠给政府部门的款是不可以在税前抵扣的!
  • 法律分析:不可以,政府直接接受企业捐赠或有违《捐赠法》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该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 法律分析:行政单位合法条件下,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但政府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政府行为的边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下,不建议行政单位接受捐赠。

  • 行政单位合法条件下,是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的。根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接受捐赠。虽然法律未禁止政府部门接受捐赠,但政府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这是政府行为的边界。目前没有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下,不建议行政单位...

  • 法律分析:行政单位可以接受企业捐赠的现金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

  • 是不可以抵扣的,可以抵扣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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