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介绍
-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号为财税[2009]147号,发布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执行日期同样为2009年12月19日。旨在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2010年底之前继续实施宣传文化事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增值税先...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一、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于特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全额或50%先征后退政策,包括 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纸和期刊、少年儿童、老年人、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 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
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为强力支撑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繁荣,自2012年底起,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得以延续执行。这项政策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旨在为文化产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以下是具体通知内容: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鉴于宣传文化事业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文化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