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费用帐目登记工作?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费用帐目登记工作?
  • 会计法明文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费用帐目属于支出帐目,因此出纳不得兼任,但银行存款日记帐则可以由出纳登记。这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机构内部的制约和控制,以防止有关问题的发生。
  •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在单位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掌握了现金就等于占有了财富,所以现金的诱惑力最大。而且,现金也是单位资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资产。在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出纳的直接工作对象是现金,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帐簿。

    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帐,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因此,对出纳岗位的牵制非常重要。

    鉴于此,《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对出纳的牵制专门作了规定。
    当然,出纳人员不是完全不能记帐,只要所记的帐不是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帐目,可以承担一部分记帐工作的,如有些单位,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帐,这是可以的.
  • 会计法明文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费用帐目属于支出帐目,因此出纳不得兼任,但银行存款日记帐则可以由出纳登记。这主要是为了加强会计机构内部的制约和控制,以防止有关问题的发生。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

  • 一、出纳不得兼任的有哪些呢1、出纳不得兼任的有: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登记工作。

  • 【错误】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是不得兼任任何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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