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三年以上企业将予以出清,连续三年亏损税务查吗

亏损三年以上企业将予以出清,连续三年亏损税务查吗
  • 年底将至,一年的效益如何,是企业将要着手总结的时候了。如果企业经营实现了盈利,而前期年度发生了亏损,不要忘了可以在税前进行弥补亏损。不过,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弥补亏损时,有七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弥补亏损的时间期限为五年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  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改制重组后可以延续弥补亏损  为了鼓励一些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对一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原来的亏损,可以由改制后的企业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规定,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对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文件规定,企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如不须经清算程序,且分立前企业的股东继续全部或部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凡分立后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按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担的数额,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对于股权重组的企业,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逐年延续弥补。对于企业转让本企业的或者受让另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包括商誉、经营业务及清算资产),不影响转让、受让双方企业的存续性的,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  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外亏损不能由境内企业弥补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方面,税法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六、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弥补亏损  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七、企业虚报亏损的要受到处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 二、企业可以自行弥补亏损,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三、预缴税款时可以直接弥补亏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4]082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

  • 对于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以及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采取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那些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则需要通过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或关闭破产等方式彻底“出清”,以确保市场资源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优质企业和行业的发展。政府还将对处置...

  • 2、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和长期亏损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或剥离重组,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处置“僵尸企业”。

  • 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坚决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坚持算账经营,合理组织生产,关停一批现金流为负的企业或生产线。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摸底与加速出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多个省市国资委披露的公开信息发现,2016年以来,部分省份陆续公布僵尸企业处置计划,按计划2019年底至2020年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可以陆续完成。 如山东省政府按照连续三年亏损且扭亏无望、已经停产停业或半停产、资不抵债丧失造血功能的判定标准,2016年披露 “省管企业所属僵尸企业”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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