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接受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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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理解一下
增值税是流转税,是以流转环节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
货物运输可以抵扣,因为货物的流转环节仍在继续,销货方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可以抵扣,货物有增值额,而且货物仍需要向下一个环节继续流转
客运服务不能抵扣,因为客运服务流转环节在接受方终止,不产生新的增值额
我是这样理解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属于个人消费
单位上下班属于福利费
以上两项肯定不能抵扣, -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旅客运输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文化生活上的旅行需要,安全、快速、准确、舒适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为基本任务。是交通运输部门为满足人们旅行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它包括人员、行李、包裹和邮件运输, 具有生产性质。
扩展资料旅客运输是现代交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旅客运输的目的是为人们进行经济、文化等的社交活动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出行条件。旅客运输的特点是:
(1)旅客运输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旅客,其次是行李、包裹和邮件。通过售票工作,把旅客组织起来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在旅行中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集人、车、路、站于一体,主要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为旅客服务。 ;
(2)旅客运输生产向社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一旅客的空间位移。它被旅客本身所消耗,其使用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其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远大于自身的经济效益。
(3)旅客运输在时间上有较大的波动性。季、月、周、日和一日内各小时之间常会出现急剧的起伏变化。为此,对客运技术设备、客运能力车辆等必须留有一定的后备,在不同的客运量峰值期采用不同的客运组织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旅客运输 - 不能抵扣。
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之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扩展资料:
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 不能抵扣。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之规定,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从三个方面理解:
一、上述的个人消费划分不清(不重复说了);
二、公共交通运输在老办法里面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但不排除不选择的企业,所以从这个角度有点先宾夺主的意思;因此,新办法把这个简易办法删除了,可能另行文件规定;但废了简易办法又不废旅客服务不得抵扣,因此,反证了这个问题不能从简易征收的角度理解;
三、旅客运输服务要从旅客这个词的概念理解,即接受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对象,如果可以抵扣,带来几大问题:1是如何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难道还要单位出证明?就算出了证明,发票怎么打?难道要现在的客票机票全面改版升级,除了旅客信息还要加上单位信息,营改增再重要,不可能去这么大范围的影响别的行业!那么说回来,抵扣凭证的问题无法解决。2是单位因应税业务需要而自行包车拉人的算不算,很明显,那又变成租赁行为了,对不对?有木有?它不是旅客服务了对不对?有木有?
所以,综上所述,旅客服务不得抵扣的原因主要出在抵扣凭证的问题上!个人消费分不清的说法只能说是有这个特点,但并非原因。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想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的:1、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从事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采取简易征收办法,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2、旅客作为消费者个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因为:旅客运输劳务不能明确的分清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是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解答:(1)可抵扣运输票在账务处理中设置明细科目,例如:旅客运输,以便查账和统计;(2)单独设置运输票抵扣台账;(3)在报销可抵扣运输票时,建议员工一并提交复印件(较小的票据,如火车票等,粘贴之后就不方便复印了),单独归档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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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因为:旅客运输劳务不能明确的分清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是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因为:旅客运输劳务不能明确的分清是企业还是个人。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劳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劳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主要是避免虚开或将个人费用拿到企业进行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
不能抵扣。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之规定...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旅客运输以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在经济文化生活上的旅行需要,安全、快速、准确、舒适地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为基本任务。是交通运输部门为满足人们旅行需要所提供的服务。它包括人员、行李、包裹和邮件运输, 具有生产性质。
旅客运输劳务,属于全行业规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而不是按运输业的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正因为是3%的简易计算方式征收率,所以进项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