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核定征收,会计如何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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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提定额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定额税
2、缴纳税金
借:应缴税金-定额税
贷:现金(银行存款) -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分包确认收入,可以这样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按照每月实际收入、成本、费用入账;其次每月底根具当月实际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最后每月再根据当月实际取得总收入(包括主营、其他业务;开票的、不开票的收入,营业外收入)乘与5%计提所得税,下月初申报。
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 帐务处理如下:
A:收入5200
借:应收帐款-某某公司 55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52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312
B;计提不足定额收入应交的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定额增值税 168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定额增值税 ) 168
C:月底该结转的按正常程序结转
D;下月收到税单时:
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 312 (有收入所交部分)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定额增值税) 168 (无收入所交部分)
贷: 银行存款 480
核定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计提时:借:营业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交纳时:借: 应交税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此,对于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分包确认收入,可以这样做: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扩展资料按照每月实际收入、成本、费用入账;其次每月底根具当月实际营业收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最后每月再根据当月实际取得总收入(包括主营、其他业务;开票的、不开票的收入,营业外收入)乘与5%计提所得税,下月初申报。
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营业务收入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1、增值税不计提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月底计提附加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2、缴纳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核定征收一般是指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一般一季度计算一次: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般按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核定利润率*25%所得税率)
第一种流程如下:在交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将核定征收的金额从收入中扣除。第二种流程如下: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然后再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这种方式是错误的,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应该在收...
增值税的会计核算1、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会计核算(1)在企业采购商品的时候,增值税的税额可以在 上看到,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2)在企业接受应税劳务、 接受捐赠转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货物等行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账务处理如...
核定征收增值税需计入费用,而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范围。建议如下:提取时:借:管理费用-增值税费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支付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此方法确保了增值税的准确记录和支付,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围相区别。
核定征收增值税时,单位因无法提供真实收入水平,导致缴纳的增值税与账面收入不匹配。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理应视为收入的减项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操作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以体现增值税作为收入减少的项目。执行此账务处理时,应确保主营业务收入减少的金额等于核定征收...
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方式下,会计处理主要涉及计提与交纳两个环节。首先,计提增值税时,企业需进行如下会计分录:借:营业税金附加 贷:应交税费 这里,"营业税金附加"科目记录的是企业因业务产生的应缴纳的增值税,"应交税费"科目则反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其次,交纳增值税时,会计分录调整为: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