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的分公司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这个问题最好去咨询税管员,不同地区情况不同。对了,税管员要打点好。做财务的要看看机会成本。如果弄个2000出来打点下,还可以赚1000,同时又赚了一个人情。
- 总分公司所得税一般由分公司预缴、总公司汇总缴纳,需要在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如果多交,可有总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免下期应缴所得税或者退还。
专管员刚开始让分公司抵免是不符合规定的:因为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上:预缴企业所得税是自动生成的,只有在本年度预缴的有所得税才会自动生成,所以,你自己申报抵扣是行不通的,那只有让你写申请,在你(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时抵免,但分公司只是预缴企业所得税,并不能汇算清缴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年终,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所以,这一点也是行不通的。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由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所在地国库按照各自入库金额按比例分配,分别计入当地税务机关本年入库金额中,所以,该笔多交税款需由总公司向机构所在地申请,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内部解决,所以,专管员第二次的答复是合理的。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企业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它只是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的汇算,多缴的抵免或退还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 多缴了就要退或抵减,因为税务机关征税不得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1. 不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2. 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3.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其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4.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
对于跨省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五)...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有邮政企业(包括 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
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