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税收协定中的“导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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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第一条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香港注册子公司负责向香港联交所等机构提交资料,作为上市融资管理平台无其他业务收入,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并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但此公司不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不属于导管公司。导管公司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导管公司是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
所谓的择协避税就是跨国企业为了刻意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设立导管公司的形式利用协定的优惠条款和各国间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进行的税收规避。在2008年4月我发表在 税务报的《股息收入纳税善用税收协定》的文章中,就提到为防止择协避税问题,我国税务机关肯定会出台关于实际受益人的相关解释。今年,...
在一个税收协定下,缔约各国同意分担避免双重征税的成本。缔约各国通过税收协定分配征税权。通常在双重征税产生时,由居住国承担税收减免义务。。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特别规定了由缔约国的“有权机构”来解决国际税收分歧。这些争端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对税收术语的不同解释、在交易中征税方式的不同或者纳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