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法关于销售使用过游艇、摩托车等的处理方法

新增值税法关于销售使用过游艇、摩托车等的处理方法
  • 根据财税[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新增值税条例实施后,自2009年1月1日起,按...

  •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2%征收增值税,前提是这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或者没有进项的。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了,处置时候依旧按照17%征税。因为题目是2013年10月买进的,那时摩托车可以抵扣进项了,所以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

  •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

  • 固定资产出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摩托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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