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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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扩展资料: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安徽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 人民解放军和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原: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暂行条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号)。
一、关于“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税问题
(一)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储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免征增值税,否则,不得免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方式必须有“收购、储存”项目;
2、在 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帐户、应付利息存款帐户、财务资金存款帐户等专用存款帐户,且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3、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4、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人员。
(二) “粮食收储企业”所属的少量附营业务(包括小型大米加工厂、小养殖场、小门店等),且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6号文件规定,允许继续留在粮食收储企业的,其附营业务必须与主营业务分别核算,分别申报。否则,其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应按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免税问题
(一)军队用粮仅限于县(含县,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供粮站和指定的粮店按军供价销售给军队的粮食。各军供粮站和指定的粮店销售的军队用粮,凭粮食供应部门开具的由部队和粮食供应部门双方签字的《军供大米、小麦粉销售证明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救灾救济粮仅限于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粮食企业按规定价格销售给灾民的粮食。
(三)移民局(办)将水库移民口粮差价补贴直接发放给移民,由移民按市场价购买粮食,对这部分粮食不得免征增值税。但对少数地方县(市)政府确定的小库区仍由指定的粮食供应单位按规定的价格向移民供应粮食,再由粮食部门向县(市)财政申请补贴的,粮食供应单位可凭县(市)人民政府文件和水库移民口粮供应凭证,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粮食企业销售的享受免税照顾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应单独核算其销售额,否则,不予免税。
三、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粮食企业经营的不属于粮食的其他货物(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除外),无论是粮食收储企业,还是其他粮食企业,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粮油加工业务是指粮食企业受托加工粮油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粮食收储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从事粮油加工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二、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
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在销售粮食时,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然而,免税项目的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当国有粮食储备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时,若买家为消费者个人,或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而言,《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第42号公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在享受此政策时,需按照公告要求向所在县(市)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首次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需在首个纳税申报期内提交备案材料。若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内,其业务情况没有发生改变,可以一次性...
一、正面回答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二、分析详情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