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分摊一些费用。

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分摊一些费用。
  • 可以按配比原则分配到子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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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税管吧= 以后还是分开开发票吧
    我们公司就直接把总公司的费用发票做到分公司了 不知道会不会出问题
  •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

  • 严格来说肯定是不行的,子公司跟母公司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不能相互承担费用 不过实际中有这种情况,这个看两个公司管理层怎么认定,如果非要这么处理,在子公司应该体现的是,这个费用就是子公司自己的费用支出

  • 全资子公司欠债,集团不承担还款责任。总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的债务,是以其自身所拥有的财产来担责,总公司不担责。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比例要求:根据公司法规定,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比例需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全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法人,但却只有事业部制的权限。 因此全资子公司可以承担总公司的费用。

  • 法律分析:不可以,但是如果全资子公司有资格独立承担母公司的工程,那么该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由子公司直接承担该工程是可以的。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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