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未将管理费用分摊给各子公司的管理建议怎么说?

集团公司未将管理费用分摊给各子公司的管理建议怎么说?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三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如果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或者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否则,集团公司不得向子公司分摊其发生的费用。
  •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第三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

  • 母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时,可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按母公司实际服务费用及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总服务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合理分摊至各受益子公司。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以证明税前...

  • 费用分担舞弊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

  • 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年终管理费有结余 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应相应核减下 一年数额。 三、管理费的扣除管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

  • 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制造费用主要是除了生产成本以外所发生的为了生产而发生的费用,月未一般将这个科目的余额分摊到各产品的生产成本,一般月未没有余额。 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上有反映,一般为销售而发生的费用都列入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一般有手续费,利息支出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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