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股权收益再投资能否享受40退税规定?

外国投资者股权收益再投资能否享受40退税规定?
  • 可以。 简要归纳如下: 1、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的对象 《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 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 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在 境内直接再投资, 可视同外国投资者, 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资优惠。( 摘自财税字[1994]0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上述所说的“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 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专门从事投资业务以及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的企业。 与投资业务相关业务限于根据1995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 及其补充规定,在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内,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提供原材料采购、 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财务和技术支持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 以及在其投资的集团所属公司内、外从事规定范围内的研发、咨询、 培训和出口业务。(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再投资的方式——直接再投资 “直接再投资” 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 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摘自细则第八十条) 上述所说的“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直接用于再投资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且其再投资额构成新企业的注册资本; (2)直接用于再投资增加已存在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3、再投资的资金来源 再投资资金来源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利润(股息)。(摘自税法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 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 上述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 可以依照税法第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摘自国税发[200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4、再投资的期限 再投资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满五年撤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摘自税法第十条) “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 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摘自国税发【1993】 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5、退税比例 (1)、退税率4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其退税率为40%。 (摘自税法第十条) (2)、退税率100% 外国投资者在 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 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 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 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其退税率为100%。(摘自细则第八十一条) 6、退税额的计算 (1)、再投资退税公式 再投资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摘自细则第八十二条) 公式中“原实际适用的税率” 是指分得的税后利润当年实际是按多少税率计算缴税的, 如果当年还享受减税优惠,那么, 实际适用的税率等于规定的比例扣除减税的因素, 以真实体现该再投资额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如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摘自税法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摘自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1)、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 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2)、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 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内, 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摘自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7、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 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 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摘自细则第八十条) (一) 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 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须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向该企业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关于外国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 企业营执照变更登记前后的副复印件 资金验资报告 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中说明了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 ,可能不再单独出具“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外国投资者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是先进技术企业, 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 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 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 (摘自细则八十一条第二款)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 应及时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 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凡不能提供证明的, 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 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 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 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摘自国税发【1993】0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 通知》) 主管国税机关在认真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和实核实基础上,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及时予以批准,并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 (二) 直接再投资于其他企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应在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 向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书面申请,除附送上述“ 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中所要求报送的资料外, 还应提供接受再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复印件、 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资料。 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接到外国投资者的申请后, 也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办理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同时, 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 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书》。
  • 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向其颁发加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对于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的再投资退税优惠限定,外国投资者将利润(股息)用于购买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在股权重组的企业税务事项处理上,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当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股权重组后,依...

  • 股权再投资收益指的是通过再次投资股权所获得的收益。详细解释如下:股权再投资收益主要源于企业或个人将已经持有的股权资产再次投入运营,以此获取额外的利润或回报。当企业或个人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后,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再投资,例如公司扩张、并购其他企业、开发新项目等。这些再投资行为产生的收益即为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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