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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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第6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中西部地区的再投资公司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加注)营业执照》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投资公司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其所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的25%的,其所投资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均属于内资企业
- 政策解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2000〕第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 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 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 有关法律在 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 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 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政府批准,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 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 合作者)在 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 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 法人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方中没有外国投资者,不属于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即不属于外资企业。该企业的类别栏目注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 就楼上的回答,谈点个人想法:
1、《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要求;
2、个人认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证书(或者外资备案)的,即为外商投资企业,至于是否达到25%是另一回事。需要商务备案或审批的情形有:(a)、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修正;(b)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限制类行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九条;。
本人在沿海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从事外资的审批和备案,至于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尚不清楚,故不多言。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具体认定标准如下:1、如果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2、如果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则企业的性质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
外资公司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的性质: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不作为外资企业,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再投资。【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纯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属于内资企业。这是因为,尽管企业最初由外资设立,但当这些企业在国内进行再投资时,其新增的投资资本被视为内资。换言之,外资企业在国内设立新企业或增加投资时,其投资行为所产生的资本属于内资范畴。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企业的性质,其认定标准如下:首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迟岁局[2000]第6号)中提到,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且再投资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则该再投资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此外,中西部地区...
在 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性质取决于具体情形。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和以投资为主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若其境内分散投资设立的企业,则被视为外资企业。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设立的企业则视为内资企业。这些企业均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