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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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13号令,明确规定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过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的审议,并于2006年5月14日正式生效,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这一举措旨在规范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职务行为,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根据新办法,总...
为了有效规范国务院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机制,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关于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的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所有需遵循这一管理规定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作为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在...
根据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企业有灵活性在特定情况下制定自身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细则。具体来说,第四十三条款允许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规定,以适应其特有的业务需求和运营环境。对于省级层面,第四十四条规定,各省级的国有资产监...
根据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职责权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十三条强调了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通过与董事会的协同,规范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平衡与协作。第十四条明确了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