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的问题?
  • 原则上可以。
    如果你是商业纳税人,那么你只经过分类、挑选等简单加工,售出货物开具的发票必须与购进货物是一致的,按你说的情况,货物发票开具的名称与你购进的货物是一致的,应该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在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或评估时,必须在货物购进时间、数量,以及等级等方面与开出发票上记载的货物相吻合,价格上也存在合理性,能够说明白,确实是购进以后,据实发出并开具发票的,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嫌疑。
    如果是工业纳税人,必须保证开出的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是自己企业生产的,除少量调剂产品以外,不是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同时,要注意,购进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产品所必须的,如果不是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其进项不能够抵扣,若发现虚开来的发票,还要受到处罚。
  • 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3、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
      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3、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 当然可以,购进时是废旧的别人不要的,然后自己加工或挑选了一下现在是可以用的了那当然可不要“废塑料”这几个字。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商品名称只要不是差的太远都可以哈。
  • 一般来说是没问题,因为进项票有注明(PVC),PVC的范围涵盖比较广,可以包含废塑料,所以销项未注明废塑料也并无大碍。
    但若遇上专管员挑刺则需特殊处理。

    如果贵司经营范围含有生产/加工,则完全没问题。
  • 可以,项目名称不是销项或进项的计税依据。而是按经济业务性质来介定可否抵扣和应计增值税。
  • 不可以,如果你是商业企业就不行,因为你卖出的和你进的不一致,PVC也可以是塑料管材,不是废塑料
  • 可以的,只要一致就可以。一般不会查的。
  • 一般来说没问题,要是你公司有生产加工的业务范围就最好了。
  • 1、增值税专用发 票货物名称与应税劳务名称是要一致的。但进货名称不一定要进销售货物名称一致。2、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发货票中的一种,专用发票是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发票,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

  •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

  • 一般纳税人通常情况下,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属于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1、修订后的《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

  •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种情形如下: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二、个人不得 专用发...

  • 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注意上方的到货单位栏,应填写开票日期、对方单位名称、15位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详细信息。在发票下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需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不含税单价、数量以及不含税金额,这里反映了货税分流的特点。税率栏一般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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