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问题,望指教!

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问题,望指教!
  • 1,在填写《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时,这100000元的存货跌价准备,纳税调整额计算结果为负10万元,即为应纳所得税额调减的调减项,并且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经税务局审批后才能作为调减项。所谓的备案最多也就是将税务局要求提供的资料送到税务局,具体要求哪些资料,应该问主管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事项所要求的都不可能相同。
    2,坏账准备科目本年发生额借方为0,贷方为—200万,在填写《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时,纳税调整额计算结果为—200万,该调减项也需备案经税务局审批。

    3,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纳税调减金额
    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2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3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
    4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
    5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可税前扣除的部分)
    6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7其中:坏帐准备
    8存货跌价准备
    9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2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13呆账准备
    14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15其他准备
    16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房地产业务填报)
    17其他纳税调减项目
    18合计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
    三、填报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四、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收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免税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
    五、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六、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10行第1列数。
    2、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3、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栏对应项目的数据。
    4、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5、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填报第7至15行的合计数。
    6、第7行“坏帐准备”: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减提的坏账准备金,当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6行第3列为负数时,填报其金额。
    7、第8至15行: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其中第13行“呆帐准备”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本期申报的呆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负数的金额;第14行“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由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四(3)第29行第3列负数的合计数。
    8、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9、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开办费,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或本年先纳税调减,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其他项目等。
    所得税纳税调整,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无需做帐务处理;
    根据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来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原来计提的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做调整如下: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关于纳税调减的税务局备案,可参考:

    会计利润+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附申报表样的细节。三、利润总额(10+11-1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应纳税所得额(23-24)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就是已经减去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为负数就是亏损。因为那已经是调整之后的金额了。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和检查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三、利润总额(10+11-12)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其中: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应纳税所得额(23-24)应纳...

  • 企业所得税的调增调减是根据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增加或减少的调整。一、企业所得税调增的理解 企业所得税的调增,通常指的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对特定项目或特定情况进行增加调整。这些调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不得抵扣的支出:如违法违规的罚款、滞纳金等,这些支出...

  • 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调增调减方法:1、申报的工资是企业的应付工资总额-四金等;2、实发的工资是应付工资总额-四金-个人所得税-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扣款 一般来说,只要入帐金额不大于申报金额,是不用做调整的。如果超出超规定,所得税需要调增的有:(1)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14%;(2)职...

  • 关于企业所得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主要关注点在于福利费的计提与提取。福利费的提取基数是基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数,而非其他财务数据。这直接与税法规定相符合。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福利费的调整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税务合规性至关重要。企业应准确统计并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的计提基...

  • 比如,业务招待费,会计账上列支100元,税法允许扣除60%=60元,不许扣40元,就要做纳税调增40元,填在汇算清缴的(纳税调整表)附表中。纳税调减,就是调减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些会计上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就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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