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核查,求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资质核查,求质量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 申报程序:

    1. 申报企业提交申请、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准备资料;
    2. 申报企业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
    3. 申报企业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资料(内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相关文件及资质标准),报送打印好装订成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叁份(地州一式四份)附件资料及磁盘。同时核查相关资料原件进行资格预审;
    4. 通过资格预审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执营业执照申报资质,按标准集中审批;
    6. 通过审批、公告后领取相应资质证书;

    另:省属装饰企业1、2条报送至云南省装饰协会。

    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叁份(地州一式四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6.项目经理的培训合格证、职称证、身份证;
    7.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
    8.机械设备资料。

    资质申报资料有关事项
    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指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资料后打印的申请表)
    1. 申请表不能用铁钉装订,封面不能用塑料皮封面。
    2. 申请表须按规定填写完整。填报企业不得改动电子表格的格式。
    3. 申报资料时同时报交3.5寸盘一份(内容为填制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Excel电子表格)。

    二.附件材料
    1.附件材料规格均为A4(210×297mm)型、70克以上的白纸,封面为纸面软装(胶粘或线装),不得用金属钉、塑料皮。封面上书单位名称。申报附件材料应有总目录、分目录及页码编号。
    2.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分册装订:
    第一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资料每一类都要加盖单位公章)。(无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附企业名称预核和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包含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
    第二册:财务及统计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安全评估资料(目录加盖公章)。(新办企业无施工资历的可不必准备该册资料)。
    第三册: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机械设备及其他资料(目录加盖公章)。(新办企业项目经理资料为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相应职称证书)。
    以上每册装订厚度超过1cm时,应按平均页码设分册。
    3.附件中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都应有单位认证,并在分册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注:人员资料应包含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需有企业的任职文件。
  • 4.3.7 测 量 和 监 视 装 置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适 当 的 技 术 培 训 ,并 严 格 按 使用 说 明 书 和 操 作 规 程 使 用 , 检 修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人 员 , 必 须 取 得 检定 员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能 持 证 上 岗 。
    4.3.8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要 保 持 适 宜 的 环 境 , 安 装 使 用 必 须 满 足 使 用 的技 术 要 求 ,在 搬 运 和 储 存 、防 护 期 间 ,购 择 适 当 的 搬 运 工 具 和 方 法 ,轻 拿 轻 放 ,确 保 准 确 度 和 适 用 性 保 持 完 好 。
    4.4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周 期 检 定 制 度
    4.4.1 工 厂 所 有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周 期 进 行 检 定 ,填写 并 保 存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检 定 记 录 ,确 保 其 不 确 定 度 已 知 并 与 要 求 的测 量 能 力 一 致 。
    4.4.2 计 量 管 理 员 负 责 编 制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并 组 织 实施 。
    4.4.3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检 定 和 校 准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检 定 规 程 要求 进 行 ,对 自 制 的 检 具 ,用 做 检 测 手 段 的 工 装 、模 具 ,要 有 校 准 依 据和 检 定 规 程 ,确 保 精 度 要 求 。
    4.4.4 本 厂不 能 检 定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 由 计 量 员 外 委 托 检 定 ,外委 托 检 定 单 位 ,必 须 是 国 家 法 定 的 计 量 检 定 检 测 机 构 。
    4.4.5 对 已 检 定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合 格 证 书 ,检 定 结 果 通 知 书 ,由计 量 管 理 员 管 理 ,复 印 证 书 跟 量 具 和 设 备 存 放 ,计 量 管 理 员 根 据 结 果 通 知 书 ( 不 合 格 ) 的 写 报 废 通 知 单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销 帐 。
    4.4.6 在 检 定 周 期 内 ,发 现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失 准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并 对 用 该 设 备 检 验 过 的 产 品 零 件 进 行 追 溯 ,重 新 评 定 检 定 结 果 的 有 效 性 ,并 作 好 记 录 ,填 写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失 准 追 踪 记 录 。填 写 监 视 和 测量 装 置 失 准 追 踪 记 录 。
    4.4.7 对 暂 不 使 用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应 封 存 保 管 ,贴 上 封 存 标 记 ,并 写 “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 封 存 记 录 ,封 存 期 间 不 进 行 周 期 检 定 。
    4.4.8 如 需 要 封 存 监 视 和 测 量 和 装 置 ,应 由 使 用 理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重新 检 定 后 方 可 启 用 ,并 纳 人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在 封 存 记 录 的 栏 目 内 填 写启 封 时 间 。
    4.4.9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技 术 资 料 应 妥 善 保 管 ,必 要 时 可 向 顾 客 或 其代 表 提 供 ,以 证 实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功 能 是 适 宜 的 。
    4.5 强 制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制 度 管 理 。
    4.5.1 对 强 制 检 定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 必 须 经 鉴 定 强 检 协 议 的 计 量 机构 检 定 合 格 后 ,发 合 格 证 书 方 能 投 入 使 用 。
    4.5.2 强 检 工 作 的 计 量 器 具 ,要 单 列 管 理 目 录 和 周 期 计 划 ,使 用 统 一规 定 的 强 检 标 记 。
    4.5.3 强 检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受 检 率 必 须 达 到 100% ,合 格 率 98% 以 上 ,不 准 使 用 超 过 周 期 检 期 或 不 合 格 的 强 检 计 量 器 具 。
    4.5.4 强 检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 必 须 定 位 使 用 , 不 得 与 同 类 器 具 移 位 、混 用 。
    4.6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使 用 和 维 修 保 养 管 理 制 度 。
    4.6.1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熟 练 检 具 和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规 范 ,正 确 使 用 严禁 超 负 荷 。
    4.6.2 存 放 的 地 点 应 安 全 、清 洁 、干 燥 、防 腐 、防 尘 、防 震 ,有 特 殊
    存 放 要 求 的 必 须 按 要 求 存 放 , 配 置 保 护 设 施 的 必 须 配 备 齐 全 。
    4.6.3 要 加 强 对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维 护 和 保 养 ,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清洗 、上 油 ,使 用 中 发 现 异 常 ,要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找 出 原 因 ,作 好 追 踪 记 录 。
    4.6.4 对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要 有 专 人 保 管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随 便 动 用 ,定位 使 用 和 固 定 安 装 的 检 验 设 备 不 准 随 便 移 动 , 如 要 搬 运 , 应 选 适 宜 工具 和 方 法 ,确 保 其 准 确 度 和 性 能 完 好 。
    4.7 计 量 管 理 奖 惩 制 度
    4.7.l 对 严 格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的 ,精 心 使 用 保 养 计 量 器 具 年 终 给 予 表 扬和 奖 励 。
    4.7 2 严 禁 使 用 超 周 期 的 和 无 合 格 证 的 计 量 器 具 ,否 则 扣 罚 责 任 者 。
    4.7.3 对 私 自 制 造 和 使 用 己 报 废 的 计 量 器 具 者 , 除 停 止 使 用 ,并 扣 罚工 资 。
    4.7.4 对 计 量 器 具 ,必 须 精 心 保 养 使 用 , 否 则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器 具 损 坏时 ,经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分 析 找 出 原 因 后 ,视 损 坏 程 度 给 予 罚 款 。

    采购验收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程序规定了采购计划,供方评价,采购资料,采购物品验证等控制要求。
    1.2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内一切生产用物资的采购管理。
    1.3 本程序依据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和《质量手册》的有关要求制定。
    2 术语
    2.1 采购
    需方或需方的代表为得到需要的物料所进行的活动,它从向供方提出规定要求开始到物料验收合格为止。
    2.2 验证
    需方对物料满意度测定的全过程活动,它包括对物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的认定。
    2.3 现货
    不需特别订制即能采购到的物品。
    2.4 期货
    需要特别订制才能采购到的物品。
    3 管理目标
    按质、按量、按时,经济合理地组织和完成物料的采购任务,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
    4 管理职责
    4.1 工程部负责提供采购技术标准和物料设计资料,并负责参加供方质量保证能力的调查和评价。
    4.2 生产制造部按计划提出物料采购的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到货期等。
    4.3 生产制造部和采购科分别负责组织外协、外购厂家的供方评价工作。
    4.4 质保部负责参加供方评定工作并最终确认合格供方。
  •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采购管理的原则
    5.1.1 择优择近,比价比质。
    5.1.2 坚持供方资格认可和样品鉴定。
    5.1.3 计划采购,按质验收。
    5.2 采购计划
    5.2.1 采购计划由生产制造部计划员按照销售合同中要求的物品编制,经审批后,下发采购科或外协。
    5.2.2 采购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5.2.2.1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5.2.2.2 采购单位、联系人;
    5.2.2.3 采购物料质量保证要求,提供质量证明材料;
    5.2.2.4 采购物料的技术要求;
    5.2.2.5 验收方法;
    5.2.2.6 负责部门、负责人;
    5.2.2.7 完成时间要求。
    5.3 供方评价,资格认可。
    5.3.1 由采购科和生产制造部按照分工分别牵头,会同质保部(必要时,请工程部、财务部参加)对所选择的供方进行调查、评价,由供方填写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质保部填写评估结论,管理者代表或总经理审批,主管部门存档,评估包括:
    5.3.1.1 产品质量情况和质量史;
    5.3.1.2 制造、检测、试验手段;
    5.3.1.3 质保体系及运行情况;
    5.3.1.4 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5.3.1.5 生产能力和交货保证;
    5.3.1.6 价格水平。
    5.3.2 对于不填写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表的供方,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5.3.2.1 产品样品评价;
    5.3.2.2 对比类似产品质量史;
    5.3.2.3对比类似产品试验历史;
    5.3.2.4对比使用者的使用经验。
    5.3.3 经调查评价合格的供方单位,列入合格供方名册,经总经理批准确认后方可采购,供方评定每年一次,凡定点企业,采购应相对集中。
    5.3.4 已例入合格的供方,凡发现下列问题,质保部应及时(48小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通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通知供方,供方在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应撤消其供货资格,并停止采购。
    5.3.4.1 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质量严重下降;
    5.3.4.2 质量弄虚作假,提供假记录,假证明文件;
    5.3.4.3 不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5.4 采购资料
    5.4.1 工程部负责提供采购产品技术标准、规范,并保证是有效版本。
    5.4.2 质量保证部负责提供质量体系标准的名称、编号和版本。
    5.4.3 需要时,生产制造部负责对供方提供必要的工装。
    5.5 采购合同
    5.5.1 采购物料必须从“合格供方名册”中选择供方,否则不予验收和付款,当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从合格供方采购时,必须填写《非合格供方采购申请单》,经审批后方可采购、验收,并及时对该供货商进行评价。
    5.5.2 采购现货可采用电话、传真方式,必须有书面记录,采购期货必须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注明物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质量要求、验收方式 、交货期、交货方式等其它要求。
    5.5.3 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
    5.5.4 合同修改按原程序进行控制。
    5.5.5 有关要求。
    5.5.5.1 认真掌握市场动态,了解供方动向;
    5.5.5.2 根据生产进度,合理安排采购数量及交货期;
    5.5.5.3 订货产品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要求,否则不予订货。
    5.5.5.4 订货结束后,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和总结。
    5.6 采购物料的验收
    5.6.1 在供方货源处验证。
    凡下列情况之一需到供方货源处进行验收,并在合同中对放行方式和验证程序作出规定:
    a.订货合同中对采购产品有特殊质量保证要求;
    b.采购产品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
    5.6.2 当合同规定时,顾客或其代表有权在供方货源处或收货处验证供方所提供物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顾客的验证既不能减轻供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也不能排除其后的拒收。
    5.6.3 当顾客或其代表决定在供方处进行验证时,公司不能把该验证用作供方对质量进行了有效控制的证据。
  • 计 量 管 理 制 度
    1. 范 围
    本 程 制 度 规 定 了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控 制 、 校 准 和 维 修 等 有 关 控 制 要 求 以 确 保 其 测 量 精 度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控 制 。
    2. 引 用 文 件
    2.1《 质 量 手 册 》
    2.2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2.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
    3 职 责
    3.1 机 构 设 置
    质 检 科是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归 口 部 门 , 设 专 、兼 职 计 量员 。
    3.2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计 量 法 令 与 规 定 、方 针 、政 策 和 计 量 文 件 ,制 定 和 实 施 计 量 管 理 制 度 。
    3.3 负 责 全 厂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检 定 、 校 准 和 维 修 , 到 法 定 的 计 量 部 门 送 检 。
    3.4 负 责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周 期 检 定 ,安 排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保 证 量 值的 准 确 可 靠 。
    3.5 监 督 管 理 本 厂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正 确 使 用 和 保 养 。
    4. 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
    4.1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采 购 。
    4.1.1 必 须 配 备 准 确 度 、精 度 等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
    4. 1.2 由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申 购 单 ,技 术 部 根据 测 量 任 务 及 所 要 的 准 确 度 选 择 适 用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经 质 检 科 审核 同 意 ,报 技 术 副 厂 长 批 准 后 ,由 经 营 科 负 责 采 购 。
    4.2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进 厂 验 收 。
    4.2.l 购 置 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必 须 有 制 造 厂 生 产 许 可 证 ,出 厂 许 可 证和 产 品 证 明 书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4.2.2 计 量 员 负 责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进 货 检 定 、验 收 ,检 验 合 格 的 由计 量 员 办 理 人 库 ,并 填 写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验 收 记 录 ,登 帐 ,不 合 格 的由 经 营 科 退 货 或 换 货 。
    4.3 建 帐 与 领 用 管 理
    4.3.1 计 量 员 对 工 厂的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统 一 建 立 台 帐 。
    4.3.2 建 帐 项 目 要 求 有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测 量 范 围 、精 度 等 级 、制造 厂 家 、出 厂 编 号 、厂 内 统 一 编 号 、人 库 时 间 、领 用 时 间 、 使 用 单 位 、领 用 人 、备 注 等 。
    4.3.3 使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先 提 出 申 请 ,然 后 到 质 检 部 办 理 领 用 手 续 ,由计 量 员 填 写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领 用 登 记 表 。
    4.3.4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在 使 用 期 间 ,使 用 人 员 应 正 确 使 用 和 保 管 ,计量 员 对 其 使 用 和 保 管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
    4.3.5 校 准 和 使 用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应 符 合 检 定 规 程 要 求 ,量 值 准 确 无误 ,必 须 有 校 准 的 有 效 期 和 检 定 标 志 ,超 过 检 定 周 期 的 不 得 使 用 。
    4.3.6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在 使 用 前 要 重 新 校 准 ,防 止 因 调 整 不 当 而 其 校准 失 败 。
  • 4.4.2 计 量 管 理 员 负 责 编 制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周 期 检 定 计 划 ,并 组 织 实施 。4.4.3 监 视 和 测 量 装 置 的 检 定 和 校 准 ,必 须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检 定 规 程 要求 进 行 ,对 自 制 的 检 具 ,用 做 检 测 手 段 的...

  •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资质等级的不同,可承接相应的建设工程。

  • 建筑企业检查标准主要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的标准由各地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一般涉及企业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建筑产品和人员行为等方面的要求和指标。一般来说,企业需满足相应的标准才能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几个主要方面的检查标准:一、...

  • 企业三体系认证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可以证实企业内部已按标准要求建立起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证明,是企业运行管理实力的象征。获得三体系证书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凝聚力;此外可以促进企业的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消除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企业的第三张通行证。

  • 2.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3.企业上年度建筑行业统计报表;4.企业注册人员的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5.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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