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贯彻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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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对此,出现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因为一是《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属特别法,又明确了稽查局属税务机关,且赋予了稽查局独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稽查局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内部的监督程序,对外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是这样避免一个案件出现两个执法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也即法院的主要观点)谁审理就应以谁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且有国税发[2001]21号文为依据)。或者两种都可以?
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机构。
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三章 审理范围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
审理流程主要包括稽查局按规定程序稽查后提请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材料,重大案件在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审理期限内可适当延长。审理流程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书面审理中,办公室将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成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审理意见。成员间意见不一致时,...
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法律依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第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审理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合法、及时和有效原则。第五条:案件由查处机构的审理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审理。县级及以上税务局设有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至第十三段详细列出了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案件接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