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吗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吗
  • 不可以,因为你不是独立法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
  • 不可以
  • 不可以,因为你不是独立法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分析其是否具备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拥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目的与独立的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23条第2款明确了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机制,指出合伙人需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承担责任,并承担连带...

  •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对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分支机构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会计师事务所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分支机构的合规操作,以减少潜在风险。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连带赔偿责任,不仅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是独立法人。根据查询相关公开资料可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若公司预备聘请某事务所的分所进行审计,相关的风险责任仍由总部承担。

  • 不是。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可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因而并不是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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