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地产抵债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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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参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600号)规定:
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 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 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为,应开具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贵公司对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房产,应于当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 统一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可作为事后再销售该房产时营业税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详细可查看: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以房地产抵债,应该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销售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缴纳营业税,不能按照抵债的价值来计算。土地增值税一般先按照2%的预征率来进行预征。
以房地产抵债,产权发生转移,视同销售。营业税=抵债合同上的房地产价值*5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额=抵债合同上的房地产价值 -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
(三)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 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
按照预收账款的5%缴纳营业税并随征相应的附加税费,另外要按预收账款的1%——2%预缴土地增值税,按预收账款的10%——20%(具体比例依当地税务局文件为准)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及土增税,可以在当期进行计提,但预计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直...
在无力偿还贷款后,将在建工程拍卖后缴土地增值税。在贷款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据当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拍卖后的钱一部分用来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