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一般纳税人企业给我们开了专票,我们付款却是打给对方个人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这样的款项来往
只有弊、没有利
对于开票人来说
购买方、付款方向不一致
涉嫌虚开
对于购买方来说
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被查处后所抵扣的增值税要做进项转出 - 对贵企业的影响:如果贵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产生税费损失及配合调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对方企业营收方面的利弊:逃避缴纳税收,变向增加了收入。但这个利是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且按照如今的税务技术手段,被发现概率较以往明显提高。
具体:通常打款给个人是为了隐匿收入。推断对方企业是有一定开票空间的,即,不是完全按照开票来申报缴纳,而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无票收入但也申报缴纳税收的。因此不是开票就交税,可以通过倒挤无票申报收入来维持总的缴纳税款不变。将款打入个人账户,减少公司层面经营流水,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方此做法可能导致贵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经济受损失。另一方面,后期可能被税局要求提交资料配合调查。
对方首先违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当地税局如果坚持用这个政策(未失效)来说事,贵单位可能面临进项税转出。
如果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配套合同、单据,可以用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来收取,但是从实务角度看,能争取到抵扣的可能性较小。
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的第二条明确了“纳税人”收取款项或取得可以收款的凭据,而贵单位已经将款打给个人,该个人并非这笔交易的“纳税人”,实际上形成了“纳税人”没有收到款项。
因此,这一条会被税务机关质疑,不认同贵企业抵扣进项税。
补充:即便对方辩称收款的个人是与对方有债权债务关系,贵单位以后也不能同意。请让对方直接和它的债权人对接,贵单位不参与。 - 如果金额较小,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如果金额较大,甚至金额巨大的,如果付款给个人,会有一定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你方有取得虚开发票,多抵进项税额的嫌疑。
- 首先,对于开票人来说,购买方、付款方向不一致涉嫌虚开
再次,对于购买方来说,发票、付款方向不一致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被查处后所抵扣的增值税要做进项转出
具体:通常打款给个人是为了隐匿收入。推断对方企业是有一定开票空间的,即,不是完全按照开票来申报缴纳,而是还有相当一部分是无票收入但也申报缴纳税收的。因此不是开票就交税,可以通过倒挤无票申报收入来维持总的缴纳税款不变。将款打入个人账户,减少公司层面经营流水,也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方此...
只要你们这个项目不是简易征收 就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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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收到技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务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1、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
一般纳税人企业:1.只有在收到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专用发票时,才能进行抵扣认证。2.收到销货方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得抵扣,可直接计入成本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