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上的销售收入确认和税务上发票开具的金额有什么关系?
8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你对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原则还是比较模糊的。
会计和税务以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原则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会计收入确认是在业务发生时,税务也不例外,你恰恰应该在业务发生时同时开具发票,而不应在货款收到时才开具发票。
业务发生时,同时开具发票(客户暂不付款必须打欠条)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收账款 - 税务上发票开具是根据销售收入来开具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票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
扩展资料:
领购办税流程
一、标题
发票领购办税流程
二、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政策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销售发票 - 财务上以发票上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确认收入的金额。
发票的开具是实现其使用价值,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发票开具是否真实、完整、正确,直接关系到能否达到发票管理的预期目的。
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废旧物资收购、农副产品收购等)。
扩展资料:
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金额必须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内容不真实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无论开具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按真实发生的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内容真实的发票。
扩展资料:
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每一项与收入有关的交易、事项发生,就要识别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项目是否应在会计上正式记录,应在何时予以记录并计入报表,记录或计入报表的项目是否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且还应考虑: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应记录和计入报表的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入的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开具 - 财务上以发 票上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确认收入的金额。
一项经济业务,在达到收入确认的条件后,开具发 票并按发 票上不含增值税的金额确认收入。 - 税务局一般情况下都以开出发票确认收入。特殊行业除外。
- 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一)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收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收入”可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 5 类。这些收入均表现为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是有形的收入。
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可将会计“收入”的确认分为以下 13 类:( 1 )销售商品。( 2 )提供劳务。( 3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4 )建造合同。( 5 )非货币 。( 6 )租赁。( 7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8 )期货。( 9 )投资。( 10 )债务重组。( 11 )资产盘盈与资产处理(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清理)。(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显然,以实物抵偿债务、分配股利、支付手续费(返利),以及以产成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等业务,包括在上述 13 类业务中。
(二)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种条例及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简单他说,就是一项流入只要能增加企业经济利益,就是“收入”,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大类。
1 .有形“收入”。包括:( 1 )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 )非营业收入(分为: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2 .无形“收入”。包活:( 1 )各种“视同销售”收入;( 2 )“其他经济利益”(详见《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从具体应税行为出发,可将税收中的“收入”确认分为 14 类。 1 - 13 类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分类相同;第 14 类为“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分别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
(一)销售商品
是指除非货币 、期货交易、债务重组中的商品交易和货物建造合同外的一切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
《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 4 个条件:(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 4 个条件缺一不可。
税种条例及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在符合以下 4 个条件之一时即予以确认:( 1 )收讫销货款。( 2 ) 品已经发出,取得索取销货款的权利。( 3 )发票已经开出,提货单已交给买方。( 4 )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到预收款。
对商品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会计和税收均规定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如销售退回涉及日后事项的,要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的要求处理。税种条例及细则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应有符合规定的发票作凭证。
(二)提供劳务
是指除建造劳务外,提供的一切服务性劳务和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收入》准则规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1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3 )如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4 )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
税收上对劳务收入的确认,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劳务,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即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的实现。
(三)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是指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货币资金和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因而形成的企业的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收入》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分别予以确定:( 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款项的权利时予以确认。 - 暂估入账吧
金额必须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内容不真实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
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是财务管理中的关键步骤。首先,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意味着当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给客户,且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收入已经发生时,就应确认收入。确认收入后,接下来的操作是开具发票。发票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凭证,它记录了销售或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
如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的,则应予以纳税调增.合理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特定人员工资、薪金加计扣除是税法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上,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
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确认收入的范围通常更大,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涉及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旨在平衡税负和征管需求,例如,对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情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