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2010年版
  •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4、披露(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5、过渡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即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此规定表明,由企业合并以外的原因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中仍然包含直接交易成本,即仍突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这一点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同。)6、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此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第5(c)段的原则一致。根据该段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中的计量规定不适用于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六条也已明确该条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7、过渡(1)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2)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上述两点是对原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重申和明确。我们预计不会导致现行的会计实务产生重大变化。)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1、业务合并准则的使用范围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情形现在属于企业合并准则的适用范围。(此问题已在《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详见本所技术提示《2010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最新要求对年审的影响》。)2、或有对价2010版指出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并相应地将其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或资产;如果在调整期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的情况或新的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原计入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除此之外的或有对价调整不得调整商誉。根据2008版,只有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并且能够可靠计量的,才应将相关金额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未来期间对或有对价的相关调整,应在调整发生的当期调整企业合并成本。(此问题是根据2008年1月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第39段等规定作出的修改,事实上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一条第(四)项对于或有对价确认条件的规定,即不再把“在购买日判断有关调整很可能发生”作为确认或有对价时的一项单独考虑因素。该问题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已经作为“未纳入解释4号的IFRS 3和IAS 27的部分其他重要修订”提及,详见培训课件第109~114页。)

  • 第四章 披露 32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3 第一章 总则 33 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33 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35 第一章 总则 35 第二章 确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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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原有框架内容为基础,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企业会计标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之前出版,当时对于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不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出台后,税法上允许企业扣除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因此,在所得税会计上,企业应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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