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如何判断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
  •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交通运输业纳税地点。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运输体制和企业经营实际情况,为便于有利企业经营、方便征管,对交通运输业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

      1.中央铁道运营业务,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申报缴纳。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由合资铁路公司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由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由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在其所在地申报缴纳。

      2.航空公司的运营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3.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管道运输业务,在核算盈亏的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4.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单位运营业务,由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报缴纳。

      5.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即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承包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县(市)工程,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即地税局)确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金融保险业纳税地点。

      1.各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为总行机构所在地,其中交通银行总行业务的纳税地点在上海,向上海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其他银行总行在北京,向北京市国税局申报缴纳。各银行总行是指: 人民银行总行、 工商银行总行、 建设银行总行、 农业银行总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农业发展银行总行、 进出口银行总行、 民生银行总行、华夏银行总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交通银行总行。

      2.银行总行以下机构及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核算单位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由受托方代扣后,向受托方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暂不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由总行汇总后申报缴纳。

      5. 农业发展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在其省级以下机构成立前,则由受托方 农业银行的省级分行集中代扣,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6.境外保险机构在我国境内承保保险业务的纳税地点。在境内设有代理部门或委托机构 的,为代理部门或 机构所在地,在境内不设代理部门的,为境内投保人所在地,分保境内保险机构承保的保险业务的,为初保人所在地。

      (四)在我境内的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在我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含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里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二、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

  • 1. 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是指进行某种具有经营性质的服务活动,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等。这些劳务的提供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营业税。2. 转让无形资产的企业和个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当这些无形资产发生转让时,转让者需要支付营业税。这是为了防止税务...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原《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 营业税是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是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联系: 一般情况下,交增值税不交营业税,因为它们的征税范围是互补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销售或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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