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可不要理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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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征税收入的几个误区:
一、不征税收入等同于免税收入
很多人把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种税收优惠,把它等同于免税收入。其实不征税收入不属于所得税上的应税收入范围,严格意义上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是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只是国家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相对应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在所得税扣除,如企业权益性投资收回股息红息收入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其投资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正因为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只需要在申报表中列明调整,不需要履行优惠备案等手续。
二、不征税收入仅指货币性资金,不包括实物等收入形式。
不征税收入不仅仅包括货币性资金,也包括实物等其他收入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可见, 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税会差异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收入属性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上不存在不征税概念,因此要把计入会计收入的不征税收入作纳税调减。二是要把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计入成本费用进行纳税调整。需要注意的是财政性资金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也存在着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其中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对财政性资金等补贴收入,所得税上于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上按补贴的性质,在收到时或受益期作收入处理。
四、选择不征税收入比征税收入更有利。
大部份情况下,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推延纳税义务的时点,比征税收入更有利。但有些情况下,选择征税收入更有好处,如一项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项目,如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其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且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作为征税收入处理,不但能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还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五、不征税收入兹生的利息也属于不征税收入。
实务中因为对不征税收入要求单独核算,因此有些企业把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这是违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规则的,不征税收入的资金来源只限于政府的财政部门或其它部门,从其它途径取得的资金收入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实务中还需要关注问题:通过集团转拨等方式间接取得财政性资金定性问题。
对于不征税收入的理解,存在一些常见误区。首先,不征税收入并不等同于免税收入,它并不属于所得税的应税范围,因此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免税收入则是特殊项目的税收优惠,其对应的成本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不征税收入产生的费用则不能扣除。企业处理不征税收入时,仅需在申报表中进行调整,无需额外备案。
可见, 国家对企业投入的实物资产,如土地、房屋等,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三、财政性资金只有判断为不征税收入才需要纳税调整,判断为征税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其中税会差异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收入属性差异调整...
1. 专项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必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并同时满足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单独核算等条件。2. 企业未按规定管理不征税收入:需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处理,未按规定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 收到专项财政...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税金的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税收法规所规定的应纳税收入范畴的收入,因为这些收入在根本上并不属于税收管辖范围,所以也就不需要纳税。具体而言,这部分收入并不享受税收优惠,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被列入应税收入范围...
了解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对于企业和个人都至关重要。合理规划和利用不征税收入可以有效减轻税收负担,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实现盈利目标和个人财务规划。但是,具体的税务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税务规划时应当结合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总之,不征税收入是税法规定中特定类型的收入项目,这些...